04員工守則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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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卓越生產運營總監(jiān)高級研修班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04員工守則A(doc)
|編 號 | |共 3 頁 | |FND0401 | |第 1 頁 | | |員 工 守 則 (A) | | | | | | | |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 |(一) 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 不積壓。 | |  | |(二) 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 | |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zhí)行。   | |(三) 盡忠職守,保守業(yè)務上的秘密。 | |  | |(四) 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 |  | |(五) 遵守公司一切規(guī)章及工作守則。 | |  | |(六) 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 |  |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yǎng),切戒不良嗜好。 | |  | |(八) 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yè)務有關的商業(yè)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yè)。 | |  | |(九) 待人接物要態(tài)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 |  | |(十) 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yè)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 | |挪借款項。   |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 |第三條 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 、日及紀念日休假。 | |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shù)為加班,可給加| |班費或補休。  | |第四條 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 | |可依季節(jié)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yè)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yè)務需要,制定| |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1星期調整1次。 | |  | |第五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 | |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fā)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 |  | |第六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 |第七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 | |可依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shù)為加班。除前項規(guī)定外,| |因天災事變,季節(jié)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guī)定, 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 | |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 |有關規(guī)定辦理。   | |第八條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 |第九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 |(一)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yǎng)者可請病假, 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 天, | |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shù),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編 號 | |共 3 頁 | |FND0401 | |第 2 頁 | | |員 工 守 則 (A) | | | | | | |   |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 | |別休假抵充。   | |(三) 婚假──本人結婚, 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2天。| |  | |(四) 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 | |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 |(五) 產假──女性從業(yè)人員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 | |入計算)。   | |(六)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yè)為前提者)、征兵 | |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 |(七) 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 |第十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 | |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y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 |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 |出有力證件者, 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guī)定辦理。 | |  | |第十一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guī)定支給。   | |(一) 請假未逾規(guī)定天數(shù)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fā)。 | |  | |(二)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fā)。 | |  | |(三) 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 | |收入的差額。   | |第十二條 從業(yè)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yī)師 | |的證明, 公傷假應附勞保醫(yī)院或特約醫(yī)院的證明, 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 | |請?zhí)販侍庨L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 |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 |第十三條 曠工1天扣發(fā)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 | |發(fā)。   | |第十四條 第九條一 、二款規(guī)定請病 、事假之日數(shù),系自每一從業(yè)人員報到之 | |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 | |、事假者,每年給予1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fā)該項獎金1天,請病 | |事假逾30天者,不發(fā)該項獎金。   | |編 號 | |共 3 頁 | |FND0401 | |第 3 頁 | | |員 工 守 則 (A) | | | | | | | | |第十五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1年者,得依下列規(guī)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 |(二) 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 |(三) 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 |(四) 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shù)不得超過30日。 | | | |第十六條 |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yè)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后| |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 |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shù),計發(fā)其與薪水相同的獎|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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