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職工持股會試行辦法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北京市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職工持股會試行辦法
北京市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職工持股會試行辦法 北京市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職工持股會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 為了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職工持股會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職工持股 會及會員、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2. 建立職工持股會,是為職工向企業(yè)投資提供適宜的途徑,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職 工對企業(yè)管理的參與度,增強企業(yè)凝聚力,促進企業(yè)發(fā)展。 3. 本辦法所稱試點企業(yè)是指北京市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中有的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 試點企業(yè)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內部職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4. 本辦法所稱職工持股會是依照本辦法設立的、由公司職工自愿組成的、并經核準登 記的社團法人。 職工持股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個公司只能設立一個職工持股會。 5. 職工持股會會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職工持股會承擔責任,職工持股會以其全部出資 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6. 職工持股會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防震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 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7. 職工持股會的資金,僅限于購買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設立企業(yè),不得用于購買社會 發(fā)行的股票、債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業(yè)單位投資。 8. 設立職工持股會必須依照本辦法制定職工持股會章程。職工持股會章程對職工持股 會、會員、理事具有約束力。 9. 北京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體改委)是全市職工持股會的業(yè)務主宇航 局部門,負責審查職工持股會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查職工持股會的設立,并 負責全市職工持股會的業(yè)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社團辦)是全市職工持股會的行政主管機關 ,依法對職工持股會進行登記管理、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職工持股會的設立 10. 試點企業(yè)在改制為公司或會員增資擴股或股東向職工轉讓股份時,可以設立職工持 股會。 11. 設立職工持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會員人數(shù)在五十人以上; 2. 注冊金額不低于10萬元; 3. 會員共同制定持股會章程; 4. 有職工持股會名稱,職工持股會名稱統(tǒng)一使用“北京××××××××公司職工持股會 ”字樣; 5. 建立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6. 已經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yè),需經股東會同意。 第十二條 職工持股會的資來源應以會員的現(xiàn)金出資為主。 第十三條 職工持股會章程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1) 職工持股會名稱; 2) 宗旨; 3) 職工持股會注冊; 4)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5) 會員轉讓出資的規(guī)定; 6) 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7) 理事長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8) 章程的修改程序; 9) 職工持股會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0) 會員大會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條 由擬投立職工持股會的企業(yè)作為職工持股自主辦單位提出籌建職工持股會的申 請,并承辦職工持股全部籌備事宜。 第十五條 主辦單位應向市體改委報送下列文件: 1. 設立職工持股會的申請書; 2. 設立職工持股會的方案; 3. 公司章程(劃案); 4. 職工持股會章程(草案),會員名凹和由出資證明樣式; 5. 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職工持股會每一名會員的出資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持股會注金額的5%。 第十七條 會員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會員的全部出資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主辦單位向市社團辦申請設立登 記。 主辦單位應向市社團辦提交下列文件: 1. 職工持股會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市體改委的批準文件; 3. 職工持股會章程; 4. 驗資證明; 5. 社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市社團辦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fā)給職工持股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九條 以下人員可自愿參加職工持股會,成為會員: 1. 設立職工持股會或職工持股會增資時,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勞動工資名冊 上列名的職工; 2. 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 3. 公司派往子公司、聯(lián)營企業(yè)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職工。 第二十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 依本辦法及職工持股會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出資; 3. 查閱職工持股會章程、會員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職工持股會的開支帳目, 監(jiān)督職工持股會的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 4. 按其出資取得權利; 5. 職工持股會終止后取得職工持股會的剩余財產。 6. 職工持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職工持股會章程; 2. 在職工持股會辦理社團登記手續(xù)后,不得抽回出資; 3. 職工持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職工持股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 大會是職工持股會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行使職權,會員人數(shù)在二百公上的, 可以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職工持股會章程規(guī)定。會員 代表大會與會員大會的職權相同。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選舉和更換理事,決定有關理事的報酬事項; 2. 對職工持股會行使股東權利作出決議; 3. 對職工持股會向公司其他股東和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作出決議; 4. 對本會的股利分配方案作出決議; 5. 對職工持股會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6. 修改職工持股會章程。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由會員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權的會員通過;修改職工持股會 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會員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接到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通知后,應及 時召開會員大會。 代表1/3以上表決權的會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主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應選舉3至7名人員組成職工持股會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可 以設副理事長一人。 事理長代表會員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理事長是職工持股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 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 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收集會員出資資金購買本公司的股份; 4. 集中管理職工持股會股份憑證; 5. 管理會員名冊,向會員發(fā)放出資證明; 6. 根據(jù)公司分配方案會員辦理分紅事宜; 7. 擬訂職工持股會解散的方案。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條 理事任期由職工持股會章程規(guī)定,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理事會應當接受會員的監(jiān)督。 第五章 會員出資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登記注冊和變更登記后,向職工持股會交付由公司董事長簽發(fā)的股 份憑證。 第三十三條 職工持股會應當建立會員名冊,作為職工持股會管理會員出資的依據(jù)。 第三十四條 職工持股會應向會員發(fā)放出資證明,作為會員查核本人出資金額,據(jù)以享受權 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 會員出資證明由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簽發(fā)出資證明與職工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同時使用 方為有效。 會員出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會員姓名、出資金額、身份證號碼、工作證號碼、出資證明號碼; 2. 發(fā)證日期及注意事項; 3. 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簽章。 第三十五條 職工持股會設立時的籌辦費用由主辦單位支付。 職工持股會的日常費用開支辦法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審議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時,應充分聽取職工持股會的意見。 對公司的利潤分配職工持股會與其他股東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三十七條 會員的出資在職工持股會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后也只能在本公司職工之 間轉讓,不得在社會上轉讓交易。 會員轉讓其出資后,由職工持股會將受讓人的姓名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 會員名冊。 第三十八條 公司職工調離、辭職、辭退、開除、死亡,自動退出職工持股會。職工退休時 ,可以退出職工持股會。其出資額可參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凈資產值轉讓給本公 司其他職工,或留作新職工認購。 第三十九條 經批準,公司改組為上市公司之后,職工持股會的股份的管理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 第六章 變更和注銷 第四十條 職工持股會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辦事機構地址,應向市體改委申報,并在 改變后的十日內向市社團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職工持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 公司設立失??; 2. 公司解散; 3.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第四十二條 職工持股會依照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兒解散的,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向市體改委和市社團辦申報,依法辦理 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 職工持股終止清算后剩余財產按照會員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由市體改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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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職工持股會試行辦法 北京市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職工持股會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 為了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職工持股會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職工持股 會及會員、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2. 建立職工持股會,是為職工向企業(yè)投資提供適宜的途徑,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職 工對企業(yè)管理的參與度,增強企業(yè)凝聚力,促進企業(yè)發(fā)展。 3. 本辦法所稱試點企業(yè)是指北京市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中有的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 試點企業(yè)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內部職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4. 本辦法所稱職工持股會是依照本辦法設立的、由公司職工自愿組成的、并經核準登 記的社團法人。 職工持股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個公司只能設立一個職工持股會。 5. 職工持股會會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職工持股會承擔責任,職工持股會以其全部出資 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6. 職工持股會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防震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 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7. 職工持股會的資金,僅限于購買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設立企業(yè),不得用于購買社會 發(fā)行的股票、債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業(yè)單位投資。 8. 設立職工持股會必須依照本辦法制定職工持股會章程。職工持股會章程對職工持股 會、會員、理事具有約束力。 9. 北京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體改委)是全市職工持股會的業(yè)務主宇航 局部門,負責審查職工持股會的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查職工持股會的設立,并 負責全市職工持股會的業(yè)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社團辦)是全市職工持股會的行政主管機關 ,依法對職工持股會進行登記管理、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職工持股會的設立 10. 試點企業(yè)在改制為公司或會員增資擴股或股東向職工轉讓股份時,可以設立職工持 股會。 11. 設立職工持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會員人數(shù)在五十人以上; 2. 注冊金額不低于10萬元; 3. 會員共同制定持股會章程; 4. 有職工持股會名稱,職工持股會名稱統(tǒng)一使用“北京××××××××公司職工持股會 ”字樣; 5. 建立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6. 已經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yè),需經股東會同意。 第十二條 職工持股會的資來源應以會員的現(xiàn)金出資為主。 第十三條 職工持股會章程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1) 職工持股會名稱; 2) 宗旨; 3) 職工持股會注冊; 4)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5) 會員轉讓出資的規(guī)定; 6) 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7) 理事長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8) 章程的修改程序; 9) 職工持股會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0) 會員大會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條 由擬投立職工持股會的企業(yè)作為職工持股自主辦單位提出籌建職工持股會的申 請,并承辦職工持股全部籌備事宜。 第十五條 主辦單位應向市體改委報送下列文件: 1. 設立職工持股會的申請書; 2. 設立職工持股會的方案; 3. 公司章程(劃案); 4. 職工持股會章程(草案),會員名凹和由出資證明樣式; 5. 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職工持股會每一名會員的出資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持股會注金額的5%。 第十七條 會員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會員的全部出資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主辦單位向市社團辦申請設立登 記。 主辦單位應向市社團辦提交下列文件: 1. 職工持股會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市體改委的批準文件; 3. 職工持股會章程; 4. 驗資證明; 5. 社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市社團辦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fā)給職工持股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九條 以下人員可自愿參加職工持股會,成為會員: 1. 設立職工持股會或職工持股會增資時,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勞動工資名冊 上列名的職工; 2. 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 3. 公司派往子公司、聯(lián)營企業(yè)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職工。 第二十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 依本辦法及職工持股會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出資; 3. 查閱職工持股會章程、會員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職工持股會的開支帳目, 監(jiān)督職工持股會的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 4. 按其出資取得權利; 5. 職工持股會終止后取得職工持股會的剩余財產。 6. 職工持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職工持股會章程; 2. 在職工持股會辦理社團登記手續(xù)后,不得抽回出資; 3. 職工持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職工持股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 大會是職工持股會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行使職權,會員人數(shù)在二百公上的, 可以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職工持股會章程規(guī)定。會員 代表大會與會員大會的職權相同。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選舉和更換理事,決定有關理事的報酬事項; 2. 對職工持股會行使股東權利作出決議; 3. 對職工持股會向公司其他股東和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作出決議; 4. 對本會的股利分配方案作出決議; 5. 對職工持股會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6. 修改職工持股會章程。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由會員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權的會員通過;修改職工持股會 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會員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接到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通知后,應及 時召開會員大會。 代表1/3以上表決權的會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主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應選舉3至7名人員組成職工持股會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可 以設副理事長一人。 事理長代表會員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理事長是職工持股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 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 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收集會員出資資金購買本公司的股份; 4. 集中管理職工持股會股份憑證; 5. 管理會員名冊,向會員發(fā)放出資證明; 6. 根據(jù)公司分配方案會員辦理分紅事宜; 7. 擬訂職工持股會解散的方案。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條 理事任期由職工持股會章程規(guī)定,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理事會應當接受會員的監(jiān)督。 第五章 會員出資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登記注冊和變更登記后,向職工持股會交付由公司董事長簽發(fā)的股 份憑證。 第三十三條 職工持股會應當建立會員名冊,作為職工持股會管理會員出資的依據(jù)。 第三十四條 職工持股會應向會員發(fā)放出資證明,作為會員查核本人出資金額,據(jù)以享受權 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 會員出資證明由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簽發(fā)出資證明與職工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同時使用 方為有效。 會員出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會員姓名、出資金額、身份證號碼、工作證號碼、出資證明號碼; 2. 發(fā)證日期及注意事項; 3. 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簽章。 第三十五條 職工持股會設立時的籌辦費用由主辦單位支付。 職工持股會的日常費用開支辦法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審議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時,應充分聽取職工持股會的意見。 對公司的利潤分配職工持股會與其他股東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三十七條 會員的出資在職工持股會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后也只能在本公司職工之 間轉讓,不得在社會上轉讓交易。 會員轉讓其出資后,由職工持股會將受讓人的姓名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 會員名冊。 第三十八條 公司職工調離、辭職、辭退、開除、死亡,自動退出職工持股會。職工退休時 ,可以退出職工持股會。其出資額可參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凈資產值轉讓給本公 司其他職工,或留作新職工認購。 第三十九條 經批準,公司改組為上市公司之后,職工持股會的股份的管理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 第六章 變更和注銷 第四十條 職工持股會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辦事機構地址,應向市體改委申報,并在 改變后的十日內向市社團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職工持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 公司設立失??; 2. 公司解散; 3.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第四十二條 職工持股會依照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兒解散的,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向市體改委和市社團辦申報,依法辦理 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 職工持股終止清算后剩余財產按照會員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由市體改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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