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企業(yè)人事管理制度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商業(yè)企業(yè)人事管理制度
商業(yè)企業(yè)人事管理制度 總則 本規(guī)則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yè)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guī)則規(guī)定辦理。 本公司從業(yè)人員職稱規(guī)定如下: 1.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zhí)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2. 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3. 部門職員——承辦員。 本公司從業(yè)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 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 ;在該職位工作滿三年,成績優(yōu)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yè)務需要,于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制表”,經總經理核定后轉 送董事會核備。 任用 從業(yè)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 ”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yè)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1.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2. 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3. 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后,報請董事會核備。 4. 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請董事會核備。 5. 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并按其學歷任用。 除正式從業(yè)人員,本公司可按業(yè)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 規(guī)定執(zhí)行。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 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2.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3.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 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5. 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6. 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xù)者; 7. 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8.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9. 未滿十五周歲者; 10. 主管人員,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者。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 或品行不良,或發(fā)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xù): 1. 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2. 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3. 繳驗戶籍冊。 4. 繳驗醫(yī)院最近一個月體格檢查表。 5. 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 6. 繳驗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規(guī)章規(guī)定的志愿書及保證書(鋪保一家,保證服務期間行為、安 全及保管財物等連帶賠償責任)。 7. 填繳勞工保險加保表二份。 8.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服務 第十五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 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本公司從業(yè)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準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 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 遵照實行。 3. 盡忠職守,保守業(yè)務上的機密。 4. 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5. 遵守公司一切規(guī)章及工作守則。 6. 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7.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yǎng),切戒不良嗜好。 8. 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yè)務有關的商業(yè)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yè)。 9. 待人接物要態(tài)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10. 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yè)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本公司從業(yè)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yè)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制, 無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jié)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yè)務部門之每日 工作時間,應視業(yè)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 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fā)生,雙 方均以曠工論處。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定。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七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延長工作時間至 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guī)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jié)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guī)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 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 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理。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員值日值宿,其辦法另定。 從業(yè)人員請假,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yǎng)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 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2.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3. 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4. 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 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六天。 5. 娩假——女性從業(yè)人員分娩,可請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懷孕三 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 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6.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yè)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 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7. 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 內所能治愈,經醫(y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 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 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條規(guī)定辦理。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guī)定支給。 1. 請假未逾規(guī)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fā)。 2.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fā),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機構另有薪餉者,本公司薪水 停發(fā)。 3. 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從業(yè)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醫(yī)師的證明, 公傷假應附勞保醫(yī)院或特約醫(y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zhí)販恃娱L病 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經理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曠工一天扣發(fā)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fā)。 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可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yè)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 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fā) 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fā)該項獎金。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得依下列規(guī)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2. 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日。 3. 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4. 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yè)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后施 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 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仍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fā)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考核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之從業(yè)人員,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三個月一次,應 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優(yōu) 、甲、乙、丙、劣五等,凡列優(yōu)等及劣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 ,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年度工作考核,應分別于各從業(yè)人員到職屆滿一年之月份辦理。由人事部門每月將當月 份到職滿一年之人員考核名冊,分別列送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 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優(yōu)、甲、乙、丙、劣五等,優(yōu)等或劣等的考核,均應詳細 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guī)定期限或曠工累 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凡考核列優(yōu)等者,經總經理核準予以二級以上之晉級或升級,列甲等者晉升二級,列乙 等者晉升一級,列丙等者留任原級,劣等者免職,均以各從業(yè)人員任職期滿一年考核核 定后的次月起執(zhí)行。但在考核年度內曾經核準升職或升級者,該年度考核不再晉級。 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崎L以上人員及優(yōu)等的考核。由直屬主管層轉 總經理核定,其他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經理核定。 獎懲 從業(yè)人員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獎金及升遷或晉級四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jié)輕重應予記功或記大功: 1.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jié)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fā)生者。 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fā)給獎金: 1.對業(yè)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公司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yè)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fā)明,經采納施行而成效顯著 者。 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 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 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4.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升遷或晉級: 1. 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2對本身主管業(yè)務表現出卓越的才能,品德優(yōu)良,服務成績特優(yōu),且有具體事跡足 資為證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晉級可視實際情況晉升一至二級。但其薪級已達本等最高級者,可改發(fā)相當 級數薪水之全年份獎金。 從業(yè)人員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 攜帶不必要物品入廠者。 2. 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 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4. 拒絕警衛(wèi)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5. 涂寫墻壁、機械用具有礙觀瞻者。 6. 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jié)輕重應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 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 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fā)生損失者。 3. 對上級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見,未予婉轉說明,或雖經陳述,未被采納,而擅自違抗 指揮者。 4. 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者。 5. 指揮不當或監(jiān)督不周,致部屬發(fā)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fā)生損失者。 6. 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7. 故意涂改、丟失記時卡者。 8. 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9. 在工作時間瞌睡者。 10. 在公司易燃場所吸煙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降級: 1. 或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漏公司業(yè)務機密者。 3. 在工作時間內偷懶睡覺者。 4. 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5. 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6. 一年內記過二次者。 7. 以上降級,應視各款實際情況降一至二級,無等級可降者,應予降等改任。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免職: 1. 無故繼續(xù)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2. 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yè)務有關之事業(yè)者。 3. 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jié)重大者。 4.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謠撞騙者。 5.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6. 未按照規(guī)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fā)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7.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8. 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9. 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0. 攜帶武器、兇器或違禁品,前來公司者。 11. 在公司內打人或互相打罵者。 12. 散播有損本公司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 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4.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5. 觸犯刑律,經判有期徒刑確定者。 16.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從業(yè)人員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記功、警告、記過 由各部門經理核定外,其余均須呈請總經理核定。 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從業(yè)人員獎懲可累計,以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警告三次 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銷,以嘉獎...
商業(yè)企業(yè)人事管理制度
商業(yè)企業(yè)人事管理制度 總則 本規(guī)則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yè)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guī)則規(guī)定辦理。 本公司從業(yè)人員職稱規(guī)定如下: 1.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zhí)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2. 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3. 部門職員——承辦員。 本公司從業(yè)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 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 ;在該職位工作滿三年,成績優(yōu)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yè)務需要,于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制表”,經總經理核定后轉 送董事會核備。 任用 從業(yè)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 ”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yè)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1.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2. 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3. 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后,報請董事會核備。 4. 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請董事會核備。 5. 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并按其學歷任用。 除正式從業(yè)人員,本公司可按業(yè)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 規(guī)定執(zhí)行。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 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2.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3.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 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5. 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6. 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xù)者; 7. 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8.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9. 未滿十五周歲者; 10. 主管人員,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者。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 或品行不良,或發(fā)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xù): 1. 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2. 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3. 繳驗戶籍冊。 4. 繳驗醫(yī)院最近一個月體格檢查表。 5. 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 6. 繳驗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規(guī)章規(guī)定的志愿書及保證書(鋪保一家,保證服務期間行為、安 全及保管財物等連帶賠償責任)。 7. 填繳勞工保險加保表二份。 8.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服務 第十五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 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本公司從業(yè)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準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 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 遵照實行。 3. 盡忠職守,保守業(yè)務上的機密。 4. 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5. 遵守公司一切規(guī)章及工作守則。 6. 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7.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yǎng),切戒不良嗜好。 8. 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yè)務有關的商業(yè)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yè)。 9. 待人接物要態(tài)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10. 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yè)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本公司從業(yè)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yè)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制, 無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jié)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yè)務部門之每日 工作時間,應視業(yè)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 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fā)生,雙 方均以曠工論處。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定。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七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延長工作時間至 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guī)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jié)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guī)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 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 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理。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員值日值宿,其辦法另定。 從業(yè)人員請假,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yǎng)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 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2.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3. 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4. 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 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六天。 5. 娩假——女性從業(yè)人員分娩,可請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懷孕三 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 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6.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yè)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 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7. 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 內所能治愈,經醫(y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 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 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條規(guī)定辦理。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guī)定支給。 1. 請假未逾規(guī)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fā)。 2.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fā),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機構另有薪餉者,本公司薪水 停發(fā)。 3. 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從業(yè)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醫(yī)師的證明, 公傷假應附勞保醫(yī)院或特約醫(y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zhí)販恃娱L病 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經理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 。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曠工一天扣發(fā)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fā)。 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可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yè)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 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fā) 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fā)該項獎金。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得依下列規(guī)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2. 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日。 3. 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4. 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yè)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后施 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 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仍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fā)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考核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之從業(yè)人員,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三個月一次,應 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優(yōu) 、甲、乙、丙、劣五等,凡列優(yōu)等及劣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 ,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年度工作考核,應分別于各從業(yè)人員到職屆滿一年之月份辦理。由人事部門每月將當月 份到職滿一年之人員考核名冊,分別列送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 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優(yōu)、甲、乙、丙、劣五等,優(yōu)等或劣等的考核,均應詳細 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guī)定期限或曠工累 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凡考核列優(yōu)等者,經總經理核準予以二級以上之晉級或升級,列甲等者晉升二級,列乙 等者晉升一級,列丙等者留任原級,劣等者免職,均以各從業(yè)人員任職期滿一年考核核 定后的次月起執(zhí)行。但在考核年度內曾經核準升職或升級者,該年度考核不再晉級。 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崎L以上人員及優(yōu)等的考核。由直屬主管層轉 總經理核定,其他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經理核定。 獎懲 從業(yè)人員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獎金及升遷或晉級四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jié)輕重應予記功或記大功: 1.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jié)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fā)生者。 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fā)給獎金: 1.對業(yè)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公司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yè)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fā)明,經采納施行而成效顯著 者。 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 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 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4.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升遷或晉級: 1. 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2對本身主管業(yè)務表現出卓越的才能,品德優(yōu)良,服務成績特優(yōu),且有具體事跡足 資為證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晉級可視實際情況晉升一至二級。但其薪級已達本等最高級者,可改發(fā)相當 級數薪水之全年份獎金。 從業(yè)人員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 攜帶不必要物品入廠者。 2. 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 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4. 拒絕警衛(wèi)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5. 涂寫墻壁、機械用具有礙觀瞻者。 6. 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jié)輕重應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 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 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fā)生損失者。 3. 對上級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見,未予婉轉說明,或雖經陳述,未被采納,而擅自違抗 指揮者。 4. 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者。 5. 指揮不當或監(jiān)督不周,致部屬發(fā)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fā)生損失者。 6. 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7. 故意涂改、丟失記時卡者。 8. 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9. 在工作時間瞌睡者。 10. 在公司易燃場所吸煙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降級: 1. 或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漏公司業(yè)務機密者。 3. 在工作時間內偷懶睡覺者。 4. 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5. 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6. 一年內記過二次者。 7. 以上降級,應視各款實際情況降一至二級,無等級可降者,應予降等改任。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免職: 1. 無故繼續(xù)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2. 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yè)務有關之事業(yè)者。 3. 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jié)重大者。 4.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謠撞騙者。 5.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6. 未按照規(guī)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fā)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7.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8. 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9. 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0. 攜帶武器、兇器或違禁品,前來公司者。 11. 在公司內打人或互相打罵者。 12. 散播有損本公司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 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4.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5. 觸犯刑律,經判有期徒刑確定者。 16.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從業(yè)人員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記功、警告、記過 由各部門經理核定外,其余均須呈請總經理核定。 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從業(yè)人員獎懲可累計,以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警告三次 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銷,以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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