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1 目的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工作水平,實現(xiàn)會計工作規(guī)范化、科學化,根據財 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已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實際,制定本規(guī)范。 2 適用范圍 財務部全體人員 3 引用文件 GB/T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 GB/T15498-1995 企業(yè)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構成和要求 3.1 GB/T800-2001 電力行業(yè)標準編制規(guī)則 DL/T600-2001 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財政部會計司《企業(yè)會計制度》 (及其它上級部門頒布的標準、規(guī)定或文件)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會計憑證: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4.1.1 原始憑證:各種原始記錄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簽署、傳遞、匯集、反饋, 應做到真實、完整、正確、清晰、及時,具體要求如下: 4.1.1.1 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名稱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 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yè)務內容;數(shù)量 、單價和金額。 4.1.1.2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 ,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 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4.1.1.3 凡填有大寫和大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 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 4.1.1.4 一式幾聯(lián)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lián)的用途,只能以一聯(lián)作為報銷憑證。一式 幾聯(lián)的發(fā)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fā)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出外)套寫 ,并連續(xù)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銷毀。 4.1.1.5 發(fā)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fā)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 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fā)票代替收據。 4.1.1.6 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 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4.1.1.7 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yè)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 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4.1.2 記帳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包括收款憑證、付 款憑證和轉帳憑證。具體要求如下: 4.1.2.1 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yè)務摘要;會計 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shù);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 名或蓋章。收付款的記帳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帶有日期的“收訖”、 “付訖”章。 4.1.2.2 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 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 4.1.2.3 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加蓋“附件”章。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 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后面,在其他記帳憑證上注明附有原始 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將其 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基本內容), 進行結算。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 4.1.2.4 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fā)現(xiàn)填寫錯誤時,可用紅字編制一張與原 內容相同的注銷記帳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年某日某號憑證”,同時用藍字重新編 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注明“訂正某日某號憑證”。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也可以將 正確數(shù)字與錯誤數(shù)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整金 額用紅字,發(fā)現(xiàn)以前年度的錯誤,應用藍字編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 4.1.2.5 對于記帳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shù)字準確無誤,簽章齊 全。對偽造或經濟業(yè)務不合法的憑證,應拒絕受理,并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4.1.3 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具體要求如下: 4.1.3.1 各種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登記完畢后,應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 亂丟失。 4.1.3.2 對于各種記帳憑證,應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 裝訂成冊,并加上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號碼,憑證種類由裝 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蓋章。 對于數(shù)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在封面上注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 ,同時在記帳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另編目錄,單獨登 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4.1.3.3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 導批準,可以復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共同簽名蓋章。 4.1.3.4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簽發(fā)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 明原來的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帶作原始憑證。 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可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本 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4.1.3.5 必須按照全國的統(tǒng)一會計制度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對規(guī)定的會計科目名稱、 編號、核算內容和對應關系不得任意改變。在填制會計憑證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 和編號及需要登記明細帳的明細科目。 4.2 會計帳簿 4.2.1 應當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和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包括:總帳 、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4.2.1.1 現(xiàn)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不得用銀行對帳單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記帳。 4.2.1.2 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帳簿必須定期打印,連續(xù)編號,經審查無誤后裝訂成冊, 并由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 4.2.1.3 啟用會計帳簿,應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在帳簿扉頁上應附 “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帳簿頁數(shù)記帳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名章 和單位公章。記帳人員或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和監(jiān)交 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蓋章。 4.2.2 總帳和明細帳應定期打印。發(fā)生收款和付款業(yè)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 當天必須打印出現(xiàn)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并與庫存現(xiàn)金核對無誤。 4.2.3 應按照規(guī)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結帳,結帳前,要求做到將本期所發(fā)生 的各項經濟業(yè)務全部登記入帳。 4.2.4 應當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shù)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 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包括:現(xiàn)金日記帳帳 面余額與實際庫存數(shù)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相核對,各種財物 明細帳帳面余額與財務實存數(shù)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帳帳面余額與有關債務 、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4.3 財務報告 應按照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及上級主管單位的規(guī)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含會計報表及其 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 4.3.1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 到數(shù)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4.3.2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shù)字,應相互一致。本期 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的數(shù)字應相互銜接。各個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 方法如有變動,應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說明。 4.3.3 各種會計報表中所規(guī)定的補充資料,都要填列齊全,內容完整。 4.3.4 應當按照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 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 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等。 4.3.5 會計報表由單位領隊、總會計師和會計主管人員審閱,并簽名蓋章。 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4.3.6 報出的會計報表如發(fā)現(xiàn)錯誤,應及時辦理訂正手續(xù)。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報表外 ,并應同時通知接受報表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重新編報。 4.4 現(xiàn)金票證管理 4.4.1 嚴格按《現(xiàn)金管理辦法》辦理現(xiàn)金收付,做到當日發(fā)生的收支當日記載現(xiàn)金日記帳 。 4.4.2 庫存現(xiàn)金與現(xiàn)金日記帳始終保持一致,并做到每天至少核對一次。一旦發(fā)現(xiàn)多、 缺現(xiàn)金,應即向財務負責人匯報,并抓緊時間查找原因,不得因短缺金額不大自行墊付 了事。多出現(xiàn)金在兩天內不能查明原因的,應入帳掛應付款待查,不得自行處理和調劑 余缺。 4.4.3 不能以白條抵充庫存現(xiàn)金。 4.4.4 妥善保管各種有價證券,并保持帳、證一致,登記造冊。 4.4.5 保險箱內不得存放私人錢物和單證。 4.4.6 銷售收入的現(xiàn)金全部解交銀行,不得坐支。 4.5 銀行結算管理:嚴格執(zhí)行《支付結算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 4.5.1 正確簽發(fā)各類支票和其他結算憑證,收款單位名稱必須與開出發(fā)票(收據)單位 一致。 4.5.2 借出支票必須憑有權批準人簽字同意的支票令用單,支票收回時立即注銷領用單 。尚未收回的借支支票數(shù),必須與保留的支票領用單完全一致。 4.5.3 借出支票應在支票上寫明借出當天的日期和用途,能確定收款單位的,還應填明 收款單位,嚴禁借出不填寫任何欄目的有效空白支票。 4.5.4 向銀行購入空白現(xiàn)金及轉帳支票均應登記,作廢的現(xiàn)金支票應與當月銀行存款對 帳單一道保存。 4.5.5 不簽發(fā)空頭支票,不漏蓋支票印鑒,不出借銀行帳戶,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 單位銀行帳戶辦理一收一付的結算業(yè)務。 4.5.6 堅持做到空白支票和銀行印鑒由兩人分別保管。 4.5.7 每月由非出納人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交財務主管審核并簽章,對超出一 個月的未達帳應逐筆查明原因及時催辦,原則上不得出現(xiàn)滿三個月的未達帳,確因特殊 情況一時無法入帳的,應向財務負責人匯報并提出清理措施。 4.5.8 從銀行取回的各種單證需交器材部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的,必須用專門簿冊,逐 筆登記,由收件人簽字認可,返回時及時注銷,以防遺失并明確責任。 4.5.9 本單位的銀行存款余額屬企業(yè)機密,除向財務負責人匯報及科內有關人員因工作 需要可以告知外,不得告知他人。 4.6 發(fā)票收據管理:嚴格執(zhí)行《發(fā)票管理辦法》。 4.7 會計工作交接 4.7.1 會計人員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 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4.7.2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xù)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4.7.3 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xù)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對已受理的經濟業(yè)務而尚未填 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shù)怯浲戤?,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 加蓋經辦人員印章;對應移交的各項資料應進行全面清理,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對應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票、發(fā)票、文 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應編制移交清冊;移交人員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 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shù)據磁盤等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4.7.4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必須由監(jiān)交人負責監(jiān)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應由會計 主管人員監(jiān)交,會計主管人員的交接,由單位負責人監(jiān)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 人會同監(jiān)交。 4.7.5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時,應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現(xiàn)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 的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xiàn)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一致,不一致的,移交 人員必須限期查清;各項會計資料如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 須完整無缺,如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銀行存 款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各項財務物資 和債權債權、債務的明細余額要與總帳有關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 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 其他實物,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shù)據在實際操作 狀態(tài)下進行交換。 4.7.6 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情況 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4.7.7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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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1 目的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工作水平,實現(xiàn)會計工作規(guī)范化、科學化,根據財 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已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實際,制定本規(guī)范。 2 適用范圍 財務部全體人員 3 引用文件 GB/T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 GB/T15498-1995 企業(yè)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構成和要求 3.1 GB/T800-2001 電力行業(yè)標準編制規(guī)則 DL/T600-2001 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財政部會計司《企業(yè)會計制度》 (及其它上級部門頒布的標準、規(guī)定或文件)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會計憑證: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4.1.1 原始憑證:各種原始記錄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簽署、傳遞、匯集、反饋, 應做到真實、完整、正確、清晰、及時,具體要求如下: 4.1.1.1 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名稱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 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yè)務內容;數(shù)量 、單價和金額。 4.1.1.2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 ,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 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4.1.1.3 凡填有大寫和大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 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 4.1.1.4 一式幾聯(lián)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lián)的用途,只能以一聯(lián)作為報銷憑證。一式 幾聯(lián)的發(fā)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fā)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出外)套寫 ,并連續(xù)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銷毀。 4.1.1.5 發(fā)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fā)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 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fā)票代替收據。 4.1.1.6 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 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4.1.1.7 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yè)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 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4.1.2 記帳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包括收款憑證、付 款憑證和轉帳憑證。具體要求如下: 4.1.2.1 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yè)務摘要;會計 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shù);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 名或蓋章。收付款的記帳憑證還應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帶有日期的“收訖”、 “付訖”章。 4.1.2.2 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 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 4.1.2.3 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加蓋“附件”章。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 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后面,在其他記帳憑證上注明附有原始 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將其 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基本內容), 進行結算。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 4.1.2.4 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fā)現(xiàn)填寫錯誤時,可用紅字編制一張與原 內容相同的注銷記帳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年某日某號憑證”,同時用藍字重新編 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注明“訂正某日某號憑證”。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也可以將 正確數(shù)字與錯誤數(shù)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整金 額用紅字,發(fā)現(xiàn)以前年度的錯誤,應用藍字編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 4.1.2.5 對于記帳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shù)字準確無誤,簽章齊 全。對偽造或經濟業(yè)務不合法的憑證,應拒絕受理,并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4.1.3 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具體要求如下: 4.1.3.1 各種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登記完畢后,應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 亂丟失。 4.1.3.2 對于各種記帳憑證,應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 裝訂成冊,并加上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號碼,憑證種類由裝 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蓋章。 對于數(shù)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在封面上注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 ,同時在記帳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另編目錄,單獨登 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4.1.3.3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 導批準,可以復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共同簽名蓋章。 4.1.3.4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簽發(fā)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 明原來的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帶作原始憑證。 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可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本 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4.1.3.5 必須按照全國的統(tǒng)一會計制度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對規(guī)定的會計科目名稱、 編號、核算內容和對應關系不得任意改變。在填制會計憑證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 和編號及需要登記明細帳的明細科目。 4.2 會計帳簿 4.2.1 應當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和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包括:總帳 、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4.2.1.1 現(xiàn)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不得用銀行對帳單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記帳。 4.2.1.2 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帳簿必須定期打印,連續(xù)編號,經審查無誤后裝訂成冊, 并由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 4.2.1.3 啟用會計帳簿,應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在帳簿扉頁上應附 “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帳簿頁數(shù)記帳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名章 和單位公章。記帳人員或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和監(jiān)交 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蓋章。 4.2.2 總帳和明細帳應定期打印。發(fā)生收款和付款業(yè)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 當天必須打印出現(xiàn)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并與庫存現(xiàn)金核對無誤。 4.2.3 應按照規(guī)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結帳,結帳前,要求做到將本期所發(fā)生 的各項經濟業(yè)務全部登記入帳。 4.2.4 應當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shù)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 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包括:現(xiàn)金日記帳帳 面余額與實際庫存數(shù)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相核對,各種財物 明細帳帳面余額與財務實存數(shù)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帳帳面余額與有關債務 、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4.3 財務報告 應按照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及上級主管單位的規(guī)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含會計報表及其 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 4.3.1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 到數(shù)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 4.3.2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shù)字,應相互一致。本期 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的數(shù)字應相互銜接。各個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 方法如有變動,應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說明。 4.3.3 各種會計報表中所規(guī)定的補充資料,都要填列齊全,內容完整。 4.3.4 應當按照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 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 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等。 4.3.5 會計報表由單位領隊、總會計師和會計主管人員審閱,并簽名蓋章。 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4.3.6 報出的會計報表如發(fā)現(xiàn)錯誤,應及時辦理訂正手續(xù)。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報表外 ,并應同時通知接受報表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重新編報。 4.4 現(xiàn)金票證管理 4.4.1 嚴格按《現(xiàn)金管理辦法》辦理現(xiàn)金收付,做到當日發(fā)生的收支當日記載現(xiàn)金日記帳 。 4.4.2 庫存現(xiàn)金與現(xiàn)金日記帳始終保持一致,并做到每天至少核對一次。一旦發(fā)現(xiàn)多、 缺現(xiàn)金,應即向財務負責人匯報,并抓緊時間查找原因,不得因短缺金額不大自行墊付 了事。多出現(xiàn)金在兩天內不能查明原因的,應入帳掛應付款待查,不得自行處理和調劑 余缺。 4.4.3 不能以白條抵充庫存現(xiàn)金。 4.4.4 妥善保管各種有價證券,并保持帳、證一致,登記造冊。 4.4.5 保險箱內不得存放私人錢物和單證。 4.4.6 銷售收入的現(xiàn)金全部解交銀行,不得坐支。 4.5 銀行結算管理:嚴格執(zhí)行《支付結算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 4.5.1 正確簽發(fā)各類支票和其他結算憑證,收款單位名稱必須與開出發(fā)票(收據)單位 一致。 4.5.2 借出支票必須憑有權批準人簽字同意的支票令用單,支票收回時立即注銷領用單 。尚未收回的借支支票數(shù),必須與保留的支票領用單完全一致。 4.5.3 借出支票應在支票上寫明借出當天的日期和用途,能確定收款單位的,還應填明 收款單位,嚴禁借出不填寫任何欄目的有效空白支票。 4.5.4 向銀行購入空白現(xiàn)金及轉帳支票均應登記,作廢的現(xiàn)金支票應與當月銀行存款對 帳單一道保存。 4.5.5 不簽發(fā)空頭支票,不漏蓋支票印鑒,不出借銀行帳戶,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 單位銀行帳戶辦理一收一付的結算業(yè)務。 4.5.6 堅持做到空白支票和銀行印鑒由兩人分別保管。 4.5.7 每月由非出納人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交財務主管審核并簽章,對超出一 個月的未達帳應逐筆查明原因及時催辦,原則上不得出現(xiàn)滿三個月的未達帳,確因特殊 情況一時無法入帳的,應向財務負責人匯報并提出清理措施。 4.5.8 從銀行取回的各種單證需交器材部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的,必須用專門簿冊,逐 筆登記,由收件人簽字認可,返回時及時注銷,以防遺失并明確責任。 4.5.9 本單位的銀行存款余額屬企業(yè)機密,除向財務負責人匯報及科內有關人員因工作 需要可以告知外,不得告知他人。 4.6 發(fā)票收據管理:嚴格執(zhí)行《發(fā)票管理辦法》。 4.7 會計工作交接 4.7.1 會計人員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 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4.7.2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xù)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4.7.3 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xù)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對已受理的經濟業(yè)務而尚未填 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shù)怯浲戤?,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 加蓋經辦人員印章;對應移交的各項資料應進行全面清理,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對應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xiàn)金、有價證券、支票、發(fā)票、文 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應編制移交清冊;移交人員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 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shù)據磁盤等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4.7.4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必須由監(jiān)交人負責監(jiān)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應由會計 主管人員監(jiān)交,會計主管人員的交接,由單位負責人監(jiān)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 人會同監(jiān)交。 4.7.5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時,應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現(xiàn)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 的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xiàn)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一致,不一致的,移交 人員必須限期查清;各項會計資料如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 須完整無缺,如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銀行存 款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各項財務物資 和債權債權、債務的明細余額要與總帳有關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 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 其他實物,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shù)據在實際操作 狀態(tài)下進行交換。 4.7.6 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情況 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4.7.7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 ...
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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