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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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卓越生產運營總監(jiān)高級研修班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保險合同
《保險學》
授課者:鄭偉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第三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jié)        保險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保險合同的主體
第三節(jié)        保險合同的客體
第四節(jié)        保險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第五節(jié)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
第三章第一節(jié) 保險合同概述
一、保險合同的含義
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
三、保險合同的特性
四、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
五、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保險合同的含義
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它是保險關系雙方之間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xié)議:即根據(jù)當事人的雙方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于對方,另一方在保險標的發(fā)生約定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或者當約定事故出現(xiàn)時,履行給付義務。
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
(一)   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三)   合同必須合法
三、保險合同的特性
(一)   最大誠信
(二)   雙務性
(三)   機會性(射幸性)
(四)   補償性
(五)   條件性
(六)   附和性
(七)   個人性
四、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
(三)損失補償原則
(四)近因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比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更高的一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之一。
保險合同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當然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但由于保險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誠實信用,習慣上稱為“最大誠信”原則。
(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三)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
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tài),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
(四)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于保險責任。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它并非指時間、空間上最近的原因。
五、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   根據(jù)保險標的的不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  財產保險合同: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2、  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五、保險合同的種類
(二)   根據(jù)保險價值在合同中是否預先確定為標準: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這種分類主要針對財產保險而言
人身保險屬于定額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多適用于藝術品、古董等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保險,以及海上保險。
2、不定值保險:大多數(shù)財產保險均采用此類形式。
五、保險合同的種類
(三)   根據(jù)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超額保險合同。
1、  足額保險合同
2、  不足額保險合同
3、  超額保險合同
五、保險合同的種類
(四)   根據(jù)保險當事人的不同: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  原保險合同:投保人直接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
2、  再保險合同: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
第三章第一節(jié) 回顧
一、保險合同的含義
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
三、保險合同的特性
四、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
五、保險合同的種類
第三章第二節(jié) 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含義
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三、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含義
保險合同的主體指的是在保險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
具體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保險人與投保人為訂立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稱締約人)。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稱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含義
1、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相對簡單,只包括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多數(shù)情況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同屬一人。
2、人身保險合同: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四種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三個人。
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一)   保險人
(二)   投保人
(一)   保險人
1、  定義: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  條件: (1)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請獲準,取得經營資格才可經營; (2)必須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經營。
(二)   投保人
1、  定義: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2、  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三、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一)   被保險人
(二)   受益人
(一)   被保險人
1、  定義: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2、  條件
(1)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對被保險人一般沒有特殊的資格限制,基本上與對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的。
(一)   被保險人
2、  條件
(2)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在自然人中,無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但在我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得為其投保,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只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死亡給付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限額。
(二)   受益人
1、  定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2、  條件
(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沒有資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組織均可作為受益人。自然人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可被指定為受益人。
(2)受益人取得受益權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   受益人
3、  受益人與繼承人的區(qū)別
(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權,是原始取得;繼承人享有的是遺產的分割,是繼承取得。
(2)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無須償還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繼承人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有為被繼承人償還債務的義務。
第三章第二節(jié) 回顧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含義
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三、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第三章第三節(jié) 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二、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四、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
(一)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
(二)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經濟利益
(三)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經濟利益
(四)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盜竊來的贓物投保家庭財產險,以違禁品投保海洋貨物運輸險等,保險合同無效。
(二)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經濟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能夠以貨幣計算或估價的經濟利益。
投保人對有可能遭受的非經濟上的損失或非法的經濟損失,如精神創(chuàng)傷、刑事處罰等,不能構成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相對特殊一些,人身價值無法確定,但被保險人的生、死、傷、殘等均可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經濟上受到影響,這種影響從某種意義上是可以用貨幣來計算或估價的。
(三)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經濟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已經存在的或可以確定的利益。
此種利益可以分為現(xiàn)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如投保人對一座已經建成并在使用過程中的樓房具有的經濟利益,可視為現(xiàn)有利益。
如根據(jù)有效的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對預期租金的收益,可視為期待利益。
(四)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人的壽命和身體的價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貨幣來計算或估價的。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判斷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只能以人與人的關系為基礎,而不是以人與物或責任的關系為基礎。
我國《保險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并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對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加以明確。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1、因所有權、使用權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2、因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如買賣合同中,賣方對貨款、買方對貨物均會產生相應的保險利益
租賃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
3、因可能產生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以下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四、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一)   與賭博從本質上劃清界限
(二)   防止道德風險的發(fā)生
第三章第三節(jié) 回顧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二、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四、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第三章第四節(jié) 保險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形式
二、保險合同的主要事項
三、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四、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一、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暫保單、批單。
(一)投保單
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
(二)保險單
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的正式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
一、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保險憑證
又稱小保單,是保險人簽發(fā)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
如果保險憑證尚未列明其內容,則應以同類保險單載明的詳細內容為準;
如果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約條款時,則應以保險憑證為準。
一、保險合同的形式
(四)暫保單
是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未出具之前,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簽發(fā)的臨時保險憑證,亦稱臨時保險單。
暫保單一般具有與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過30天。
(五)批單
是保險人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單內容的證明文件。
凡經批改過的內容,以批單為準;
多次批改,應以最后批改為準。
二、保險合同的主要事項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二、保險合同的主要事項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三、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一)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二)如實告知的義務
(三)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五)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
(六)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
四、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一)賠付保險金的義務
(二)告知義務(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的告知)
(三)及時簽發(fā)保險單證的義務
(四)積極進行防災防損的義務
第三章第四節(jié) 回顧
一、保險合同的形式
二、保險合同的主要事項
三、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四、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第三章第五節(jié)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三、保險合同的無效
四、保險合同的終止
五、保險合同的爭議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
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險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寫好的投保單為要約。
(二)承諾
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通常,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后,經核對、調查等必要程序后,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單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即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
保險人變更主要是指因保險企業(yè)破產、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較為常見
1、財產保險的情形
2、人身保險的情形
1、財產保險的情形
(1)在一般險種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得到保險人同意才可變更,保險合同才可繼續(xù)有效,否則,保險合同終止。
(2)在特殊險種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可隨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變更,無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如貨物運輸保險。
2、人身保險的情形
(1)投保人的變更
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保險利益,無須經保險人同意,但須告知保險人。
如果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2)受益人的變更
只要投保人、被保險人指定變更,無須經保險人同意,但應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手續(xù)。
如果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3)被保險人的變更
一般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用新的保險合同加以替代。
(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是指當事人之間享受的權利、承擔的義務發(fā)生的變更,表現(xiàn)為保險合同條款事項發(fā)生的變更。
保險合同變更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
批單是保險合同變更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
三、保險合同的無效
(一)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二)無效保險合同的確認及法律后果
(一)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1、合同主體不合格
投保人無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
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代理權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
3、客體不合法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
4、內容不合法
投保人所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
(二)無效保險合同的確認及法律后果
1、保險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進行確認
合同的無效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
(二)無效保險合同的確認及法律后果
2、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返還
保險人返還給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險費;
如保險人已支付賠款,被保險人應如數(shù)返還給保險人。
(2)賠償
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3)追繳
保險合同因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被確認無效的,
如雙方均系故意行為,應將雙方已經取得的財產進行追繳并收歸國庫。
如系一方故意,該方應將依無效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對方,非故意一方依無效合同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也應被追繳,收歸國庫。
四、保險合同的終止
(一)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二)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三)保險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法定解除
約定解除
(四)保險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
五、保險合同的爭議
對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時,一是涉及對保險合同的解釋,二是涉及爭議處理方式。
(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二)保險合同爭議處理方式
(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1、文義解釋原則
2、意圖解釋原則
只適用于文義不清、用詞混亂和含糊的情況。
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則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不得濫用此原則。
(二)保險合同爭議處理方式
四種方式:
和解
調解
仲裁
訴訟
1、和解
指在爭議發(fā)生后由當事人雙方在平等、互相諒解基礎上通過對爭議事項的協(xié)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讓步,取得共識,形成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協(xié)議,以消除糾紛,保證合同履行。
2、調解
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據(jù)自愿、合法原則,在雙方當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xié)議,以便合同得到履行。
3、仲裁
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fā)生之前或在爭議發(fā)生之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即仲裁機構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zhí)行仲裁裁決。
一般仲裁委員會就每一個案件都要設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或三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有權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方式。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3、仲裁
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員會或其他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為前提,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單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訂有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訴訟
指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訴訟程序向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護。
訴訟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之分,保險合同爭議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訴訟,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先調解后審判、二審終審制。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
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必須執(zhí)行,一方不執(zhí)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對第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
第三章第五節(jié) 回顧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三、保險合同的無效
四、保險合同的終止
五、保險合同的爭議
第三章保險合同 復習題
1、保險合同的特性有哪些?
2、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3、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對哪些人具有保險利益?
4、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何在?
5、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6、保險合同無效有哪些原因?
7、請解釋什么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則”。
8、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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