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銀行信貸法律風險防范》
《商業(yè)銀行信貸法律風險防范》詳細內容
《商業(yè)銀行信貸法律風險防范》
商業(yè)銀行信貸法律風險防范
法律風險引發(fā)的違規(guī)成本
監(jiān)管當局對于違規(guī)銀行(包括銀行員工)的監(jiān)管懲罰
市場對于違規(guī)銀行的負面評價
經濟損失
銀行違規(guī)案例1—— 巴林銀行案
銀行違規(guī)案例2——中國銀行紐約分行
第一講:信貸業(yè)務中的法律風險
商業(yè)銀行個貸業(yè)務的法律風險防范
全面落實《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農戶、商戶個人貸款
借款人的主體資格
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擔保方式的選擇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
個人存單質押、個人二手房貸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出質的,即便存單系偽造、變造、虛開,質押合同均有效,金融
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
夫妻共有問題
二手房按揭六大風險點
抵押失實(交易中心抵押登記的收件收據)
交易無效(到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的人不是真正的權利人 )
虛假交易
關聯交易
提高交易價格
收入證明虛假
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在申請企業(yè)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yè)貸款的常見風險點
個人獨資企業(yè)轉讓后,由誰承擔原企業(yè)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31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合伙企業(yè)是指依法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yè)貸款的常見風險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31條規(guī)定,以合伙企業(yè)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那么,合伙組織執(zhí)行人在全體合伙人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擅作主張?zhí)峁┑膿J欠駥?、對外都無效呢?
《合伙企業(yè)法》第38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對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br />
該法第69條同時規(guī)定:"合伙人對本法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xié)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zhí)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yè)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06年1月1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正式開始實施。
新《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對于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關于注冊資本制度
具體修訂內容:
一是調整公司最低資本額,降低公司設立門檻。
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qū)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guī)定,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分別降至人民幣3萬元和500萬元,以活躍民間資本進入市場,鼓勵投資創(chuàng)業(yè)。
二是股東出資方式和結構的變化。
在現有五種出資方式(貨幣、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上,增加知識產權、股權為出資方式,同時規(guī)定貨幣出資金額由此前的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80%大幅下調至不得低于30%。
三是資本繳納方式從原來嚴格的一次性繳納、注冊資本必須實繳,改為允許公司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繳足),避免造成資金閑置。
四是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累計不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但公司不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對公司投資權利能力的一種徹底放開,同樣也體現了公司獨立經營和獨立投資的需求。
關于轉投資的風險提示
修改前的公司法對轉投資做了比較嚴格的限定,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第15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可以預見,大量的空殼工具公司和關聯企業(yè)集團必將出現。商業(yè)銀行要防范債權懸空的風險有以下幾條途徑:
一是要求接受貸款的公司主動作出限制對外投資的承諾并在章程中明確記載;
二是做好盡職調查,摸清企業(yè)關聯關系,嚴格執(zhí)行銀監(jiān)會關于關聯企業(yè)集團貸款的風險控制制度,嚴守風險監(jiān)管指標;
三是要求債務人完善對外投資的決策制度。
新注冊資本的實施,對銀行的風險管理的挑戰(zhàn):
一是判斷公司良莠的難度加大
二是持續(xù)關注資本變化的壓力加大
三是鑒別資本構成的任務加大
大冶工商出內鬼 浙江“負婆”成“富婆”
案例:黃石某銀行被客戶用假票據騙取人民幣1100萬
股東如果沒有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債權人(銀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最高院法釋(2001)8號第3條規(guī)定:“被開辦企業(yè)雖然領取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但投入的資金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第7項規(guī)定數額的,或者不具備企業(yè)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單位承擔。”
防范關聯企業(yè)貸款風險
關聯企業(yè)套取銀行貸款的主要手法
建立股權關系復雜的關聯企業(yè)組織網。
商業(yè)銀行集團性客戶的主要類型和法律特征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482條規(guī)定,任何兩個和兩個以上的組織、貿易主體或經營主體共同隸屬于一個利益主體,或者直接、間接地受控于此同一利益主體,即為關聯企業(yè)。
我國的《企業(yè)集團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集團是指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guī)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yè)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企業(yè)法人聯合體。
本指引所稱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業(yè)銀行的企事業(yè)法人授信對象:(見《商業(yè)銀行集團性客戶風險管理指引》)
偽造虛假貸款申請材料。
這類關聯企業(yè)通常沒有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能提供真實的申請貸款材料,而是通過違法私刻各類假公章、偽造虛假的申請銀行貸款及提供貸款擔保的董事會決議、虛假借款人及擔保人的財務審計報告、虛假銷售合同等騙取銀行貸款。
采取交叉擔保的方式騙貸。
為避免貸款銀行追查關聯企業(yè)關系,這類關聯企業(yè)通常采取交叉擔保,且借款企業(yè)和擔保企業(yè)不同時在一家銀行申請貸款,這種擔保方式更具隱蔽性,能夠避開銀行對其貸款擔保關聯關系的注意。 ?
挪用貸款資金。
由于貸款目的不是滿足日常經營所需,因而在獲得銀行貸款后,這類借款企業(yè)往往通過關聯企業(yè)賬戶資金往來方式將貸款資金轉出,挪作與申請用途不符的購買基金、關聯公司增資、收購股權等其他用途,甚或用來揮霍。
密切關注客戶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核心管理層的個人素質。
提高經營層次,對集團性關聯企業(yè)客戶信貸風險進行集中控制。
設計完備的合同條款,防范風險。
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yè)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yè)法人控制的;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yè)法人所控制的;
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
存在其他關聯關系,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商業(yè)銀行認為應視同集團客戶進行授信管理的。
投資限制條款。在借款合同中設定重大投資限制條款,明確約定借款人達到一定金額或比例,且影響其自身償債能力的重大投資行為,必須征得債權銀行的同意,并以其出資所形成的股權向銀行補充提供質押擔保,以避免借款人隨意變更貸款用途。
消極保證條款。在銀行向集團內部企業(yè)發(fā)放信用貸款時,應明確約定“在借款還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其資產向任何其他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不得在其財產或收入上設定抵押權、質權或其他任何擔保物權”等,否則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不安抗辯權條款。為防范風險,債權銀行可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企業(yè)集團任一成員企業(yè)對任一債權人的違約,均視為對借款銀行債權的重大威脅,借款銀行有權以此為由行使不安抗辯權,即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是撤銷權、代位權條款??稍诮杩詈贤屑s定,“集團內部企業(yè)之間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資產,企圖懸空銀行債務的,銀行有權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集團公司長期占用子公司資金,或子公司長期占用集團公司資金,致使承貸主體喪失償債能力的,銀行有權依法行使代位權”。
9. 銀監(jiān)會貸款新規(guī)嚴控貸款資金用途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yè)務指引》。
目前《貸款通則》已經不適應目前貸款市場的需要,亟待修訂,并上升到行政法規(guī)的法律層級。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出臺是對目前貸款監(jiān)管規(guī)章的系統(tǒng)性修訂與完善,具有強制力。
10. 對貸款發(fā)放對象的法律限制
商業(yè)銀行法所稱的關系人包括:
某縣支行行長
某縣支行客戶經理
某營業(yè)所主任的岳父
某縣支行的儲蓄員
某支行貸審會成員的舅舅
某分行的人事科長
11.外部法律規(guī)則頻繁變動時的違規(guī)問題
12. 貸款擔保業(yè)務中的新規(guī)定
正確認識《物權法》與《擔保法》的關系
第一、《擔保法》關于保證和定金的規(guī)定仍然適用。
第二、《擔保法》中關于抵押、質押和留置的其他規(guī)定不再適用,擔保物權均直接適用《物權法》的規(guī)定。
《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效力及適用
第一、部分條文繼續(xù)有效
第二、部分條文因與《物權法 》規(guī)定沖突而無效
第三、部分條文因與《物權法 》規(guī)定重和而無意義。
其他相關法律的適用
《物權法 》第8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擔保的從屬性問題
保證擔保與物保并存的問題
新《公司法》關于公司擔保資格的規(guī)定
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抵押擔保部分:(僅介紹物權法改進的部分)
區(qū)分擔保合同的效力和擔保物權的設立有利于保護買受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權,有利于保護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
如果抵押人在銀行發(fā)放貸款后未辦理抵押登記,銀行可以依法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銀行而言,這樣比只能要求抵押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更為有利。
13. 完善了抵押權的實現方式
增加了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
《擔保法》規(guī)定只有在一種條件下才可以實現擔保物權:債務履行期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物權法》第195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注意:不得規(guī)定絕押條款)
簡化了抵押權的實現程序
《物權法》195條第二款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首先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走執(zhí)行程序。(以前必須訴訟)
《物權法》大大簡化了債權人實現抵押權的程序,有利與商業(yè)銀行降低維權成本,在較短時間內實現抵押權。
《物權法》實施后,商業(yè)銀行還可以從保護債權安全的角度出發(fā),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抵押權實現的具體條件。(比如:當債務人不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隱瞞了重要情況、貸款時有欺詐情形……)
這一變化無疑有利于商業(yè)銀行權益的保護。(可參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發(fā)布日期:2010-02-20?? )
14. 進一步明確了房地產一并抵押的內涵
《物權法》第182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擔保法》第36條雖然規(guī)定了房屋、土地同時抵押的制度,但并未明確房屋、土地是否要同時列入抵押財產,是否同時辦理抵押登記,因而在實際中,法院經常以房屋、土地沒有同時列入抵押財產、沒有同時辦理抵押登記而判決抵押無效。現在,這些操作上的瑕疵將得到法律的認可。銀行的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護。
15. 關于質押的有關新規(guī)定
對動產和權利質物的范圍作了不同的表述
關于動產質押
《物權法》第209條規(guī)定,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關于權利質押
區(qū)分不同權利質押的質權設立方式
確認了最高額質押
17. 需要特別關注的幾個問題
物權的取得問題
物權登記方面的新規(guī)定
票據質押的問題
票據法第35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案例:白銀票據質押案)
18. 不能正確理解票據行為法律特征引發(fā)的合規(guī)風險
要式性
文義性
無因性
獨立性
連帶性
19. 關于無因性的爭論
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12月1日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83條、第92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在承兌、貼現、轉貼現時要審查交易背景,審查的具體內容包括對購銷合同、增值稅發(fā)票和商品發(fā)運單據等的審查。1999年3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關于加強支付管理,保障銀行和客戶資金的通知》,再次強調了以上審查要求。
在監(jiān)管實踐中,一直重視對商業(yè)銀行開展票據業(yè)務是否堅持貿易真實背景的監(jiān)管,并對“違規(guī)者”進行行政處罰。銀發(fā)[2001]236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加強商業(yè)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yè)務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切實加大對違規(guī)票據當事人的處罰力度。
第二講 信貸風險資產的清收處置風險防范
第一章、風險資產的定義、清收處置原則
信貸風險資產的定義
清收處置的原則
第二章、風險資產的清收處置
激勵清收:(略)
利息減免:(略)
問責清收:(略)
集中清收:(略)
考核清收:(略)
依法清收:
重點關注訴訟時效及訴訟時效的中斷,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支付令。
訴訟時效及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經過一定期限,引起權利人喪失勝訴權的民事法律事實。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原來已經計算的訴訟時效期間作廢,訴訟時效從法定事由出現時重新開始計算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之規(guī)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三個:一是提起訴訟;二是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三是義務人表示愿意履行義務。
發(fā)送《貸款催收通知書》并取得回執(zhí)。
如果債務人及擔保人拒絕簽收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信用社可通過中介途徑催收。
公證送達方式。
通過新聞媒體發(fā)催收公告。
從借款人帳戶上直接扣劃收本金或利息 。
提起訴訟。
債務人向信用社提出同意履行義務的請求
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不良貸款的補救:
要求借款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按照最高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的規(guī)定,在貸款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又在催款通知單上簽章的,視為對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應當得到保護
與借款人簽訂還款協(xié)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1997年4月16日)的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協(xié)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對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三個例外亦作了規(guī)定:
第一,因債務人住所的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注: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困難的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第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期間分為約定保證期間和法定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如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應優(yōu)先適用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br />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擔保法解釋》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擔保法》第26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支付令,支付令是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fā)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優(yōu)點:
快速便捷。
費用較低。
條件:
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貸款到期。
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書面異議。
撤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以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三章、貸款重組
貸款重組是指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無力還款而對合同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也就是說,需要重組的貸款大多是借款人發(fā)生支付危機而拖欠貸款本金或利息,某金融機構希望通過重組恢復其支付能力。包括貸款展期、借新還舊、變更借款人、調整擔保方式、注資盤活等。
對被懸空或有法律糾紛的貸款,依法重新落實承貸主體;對原無效貸款合同,重新辦理合法有效的貸款手續(xù);對將要損失的貸款依法以有效資產實施“以物抵貸”;對原已失去訴訟時效的貸款,及時采取措施,重新恢復訴訟時效;對已經勝訴但未執(zhí)行的借貸案件,爭取盡快執(zhí)行,落實債權;
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向某金融機構申請并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延期償還貸款的行為。
個人貸款展期的期限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guī)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其他貸款展期的期限按照以下標準執(zhí)行: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借新還舊是指由于借款人出現暫時的流動性不足,無法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向其發(fā)放的、用于歸還原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增貸款,包括對原有存量貸款的追加授信,一律不得辦理借新還舊業(yè)務。
對于本指引下發(fā)以前發(fā)放的存量貸款,辦理借新還舊必須嚴格控制:
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即: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xù);貸款擔保有效;屬于周轉性貸款。
對企業(yè)類貸款,從本指引下發(fā)之日起,辦理借新還舊累計不得超過三次。第一次辦理至少歸還原貸金額的10%,第二次辦理至少歸還原貸金額20%,第三次辦理至少歸還原貸金額30%。每次借新還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對個人類貸款,從本指引下發(fā)之日起,貸款展期期限和借新還舊期限的總和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對于以落實債務、保全資產及完善法律手續(xù)為目的辦理的借新還舊業(yè)務,必須按照不良資產處置的權限上報有權審批機構批準。且借新還舊后,原貸款責任人不變,五級分類形態(tài)不得上調。
借新還舊貸款不得辦理展期。同時,嚴禁以貸收息,嚴禁利用借新還舊人為掩蓋貸款真實形態(tài)。
對個人貸款的借新還舊實際上是放寬了條件。原來有10%的要求,但是在本指引中沒有提及個人貸款的借新還舊,指引實際上是取消了10%的限制。
借新還舊的法律風險及文件規(guī)定。
保證擔保下借新還舊的風險及其防范。
《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三十九條中規(guī)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抵押擔保下借新還舊的風險及其防范
不簽抵押合同風險。
惡意抵押風險。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9條規(guī)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br />
抵押在后風險?!稉7ń忉尅?7條規(guī)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共有財產風險。根據《擔保法解釋》,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優(yōu)先權風險。
稅金。根據《稅法》第45條規(guī)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納稅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zhí)行?!?br />
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第2款規(guī)定:“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比绻麄鶛嗳税凑蘸贤s定對債務人的動產提供保管、運輸、加工、修理等勞務但未在約定期限內得到應有補償時,即可依法占有該項動產并行使留置權,最終以標的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價款優(yōu)先于抵押權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做出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zhí)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286條的規(guī)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迸鷱椭械谌龡l又規(guī)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br />
原借款人自身經營出現困難或原借款人出現兼并、聯營、合并、分立改制等情況,導致貸款出現重大風險。
變更后借款人在財務管理、現金流量、還款能力等方面應優(yōu)于原借款人,能有效降低貸款風險。
變更后的借款人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變更后抵押擔保合法有效。
調整擔保方式是指對沒有擔保、原有擔保能力不足、即將或已經喪失擔保效力的不良貸款,重新落實擔保的一種貸款重組方式。
調整擔保方式應滿足以下條件:
原擔保不實或存在法律缺陷。
變更后擔保代償能力應優(yōu)于原擔保。
變更后擔保合法有效。
注資盤活是指對通過增加新的信貸投入保證客戶正常的生產經營或項目建設,從而提高客戶的經濟效益和還本付息能力,達到盤活不良貸款的一種貸款重組方式。
注資盤活應滿足以下條件:
借款人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以現有經營收入或現金流無法保證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
需新增注資的生產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資料完備,手續(xù)齊全。
對借款人注資后可使其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現金流量能保證存量及新增的所有貸款本息的按時償還。
第三章、貸款重組
通過廣場項目案例,理解整合的目的:
把多個借款人整合成較少的借款人或一個借款人。
把多筆關聯借款整合為較少的關聯借款或整合至借款人名下。
將借名貸款整合至真正使用人名下。
將信用貸款轉換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
將實力較弱的保證人轉換為實力較強的保證人。
完善手續(xù),補救時效。
對被懸空或有法律糾紛的貸款,依法重新落實承貸主體;對原無效貸款合同,重新辦理合法有效的貸款手續(xù);對將要損失的貸款依法以有效資產實施“以物抵貸”;對原已失去訴訟時效的貸款,及時采取措施,重新恢復訴訟時效;對已經勝訴但未執(zhí)行的借貸案件,爭取盡快執(zhí)行,落實債權;
以物抵債指借款人無力歸還貸款本息,某金融機構通過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及權利資產。
第四章、以物抵債
抵債資產管理的四個原則:
嚴格控制、合理定價、妥善保管、及時處置的原則。
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
財政部2005年的53號文第八條列舉了五種應實施以物抵債的情況:
生產經營已中止或建設項目處于停、緩建狀態(tài)2、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日益惡化,處于關停并轉狀態(tài);
企業(yè)已宣告破產,銀行有破產分配受償權的;4、對債務人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無法執(zhí)行到現金資產,且執(zhí)行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按司法慣例降價處置仍無法成交的;
債務人及擔保人出現只有通過以物抵債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銀行債權的其他情況。
銀行要根據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償資產的實際情況,優(yōu)先選擇產權明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
以下資產不得接收為抵債資產: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資產(陜西省某金融機構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資產除外);
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流通物;
沒有轉讓價值的商標權;
應繳稅費和日常管理費用已經超過資產預期處置價值50%的資產;
已被淘汰或即將淘汰和沒有轉讓價值的專用設備。
市場價格波動大、預期損失大、不易保管、難以變現等其他不宜抵債的資產。
公益性質的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等。
法律禁止轉讓和轉讓成本高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
已確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權。
其他無法變現的資產。
抵債資產接收后必須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
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原則上要求一次性收回貨幣資金。確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處置抵債資產,購買方在未付清款項前不得辦理過戶手續(xù)。
關于責任認定的問題:各銀行、辦事處應當建立抵債資產管理工作責任制。要把抵債資產接收、處置、管理和核算等環(huán)節(jié)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
三個責任人:
收取責任人:具體辦理抵債資產的收取,申報抵債資產的入賬。
經營管理主責任人:負責從收取責任人處接收抵債資產,組織實施抵債資產的日常保管、提出經營處置方案及報批等工作。
保管責任人:
抵債資產在接收或處置時評估。
接收抵債資產時,嚴禁按照債權本息倒算抵債資產價值,嚴禁高估抵債資產的價值損害自身債權;抵債資產價值高出部分的債權,不得以現金方式返還。抵債金額超過債權本息總額(含表外利息)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對方支付補價,如需支付補價的,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將變現所得價款扣除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支出、加上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的收入后,將實際超出債權本息的部分退給對方。
金融機構可采取公開拍賣或協(xié)議的方式處置抵債資產,在處置工作中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風險。
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采取有保留底價的拍賣方式。某金融機構應合理確定保留底價,避免抵債資產的價值低估,如拍賣中出現流拍情況,某金融機構可按照權限上報有權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繼續(xù)拍賣。保留底價在上次保留底價的基礎上可適當下浮,但下浮最高比例不得超過上次保留底價的20%。
抵債資產的流程 :
接收
保管
處置
稽核部對抵債資產進行過一次專門的檢查,主要存在一下幾個問題:
取得抵債資產手續(xù)不合規(guī),沒有履行必要的程序。
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不到位,賬實不符。
抵債資產處置過程中,隨意性較大。
抵債資產處置不及時,損失較大。
第五章、風險資產的置換、出售
風險資產的置換指各級政府、人民銀行為支持某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fā)展,以優(yōu)質資產如票據、土地、房產置換不良貸款的行為。
農村金融機構應對轄內不良貸款詳細摸底,全面調查掌握轄內風險狀況、改革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及地方政府可用來置換的資產情況,主動提供置換清收建議方案,及時上報給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推動并落實地方政府以優(yōu)質資產置換不良貸款的扶持政策。
農村金融機構應積極協(xié)調,嚴格程序,從嚴把關,確保優(yōu)質資產置換不良貸款的合法合規(guī)。
不良貸款出售轉讓指某金融機構為減少不良資產,迅速回籠資金,將不良資產的風險程度及該不良資產所附帶的現金流情況進行評估后,通過公開方式出售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
某金融機構擬公開出售轉讓不良資產時,必須按照不良資產的處置權限報批。不良資產的處置權限比照抵債資產的處置權限。
第六章、風險資產的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就是將不良資產通過打包方式批量出售給資產公司,其出售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損失,進行呆賬核銷,從而享受稅收減免優(yōu)惠政策。同時,通過與資產公司簽訂《合作清收協(xié)議》,以合作清收的方式,將出售的不良資產又買回來,作為表外資產專戶管理,由某金融機構作為自己的資產繼續(xù)進行清收、追索、管理。
第七章、風險資產的核銷
呆賬:是指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認定的條件,按規(guī)定程序核銷的債權。一般在五級分類中列入損失類貸款。
要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修訂版)的通知)(財金[2008]28號)有關規(guī)定,對符合核銷條件的中小企業(yè)和涉農不良貸款,應積極核銷。
必須加大對核銷呆賬的問責力度。對形成的呆帳進行問責一直是呆賬核銷工作中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省行重申各縣級機構風險委員會必須加強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每核銷一筆呆賬,必須查明呆賬形成的原因,對確系主觀原因形成損失的,應明確相應的責任人,包括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今后如在呆賬核銷時沒有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的,省銀行將追究縣級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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